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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乔云龙与陶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龙,陶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441-2号原告乔云龙,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被告陶传超,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原告乔云龙诉被告陶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7日,被告陶传超因买车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在2016年12月前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本院告知原告,应提供被告陶传超主体真实存在的证据,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陶传超身份信息,即无法提供证明被告主体真实存在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体身份不明确,不具备受诉资格。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冼昌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