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窦永斌与张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永斌,张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永斌,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河沿屯。被执行人:张伟军,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七道街8号2单元801室。本院在执行窦永斌申请执行张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伟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张伟军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七道街8号8层1号房产,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理该查封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伟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张伟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