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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夏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2282号 原告:高某,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夏某,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荣某,执行董事。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夏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国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法定条件。鉴于本案已立案,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国 锋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