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声旺与翟大志、张来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声旺,翟大志,张来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390号申请人:王声旺,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庙岗乡莲花居委会三份村,公民身份证:3426011957********。被执行人:翟大志,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柘皋镇农贸南路,公民身份证:3426011973********。被执行人:张来传,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柘皋镇首信花园**幢***室,公民身份证:3426011973********。本院在执行王声旺与翟大志、张来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翟大志、张来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52000元(不含利息)元,执行费4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茂华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徐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