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邵志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刑更170号罪犯邵志良,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桓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志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附带民事赔偿十五万二千五百四十五元(未履行)。该犯于2015年3月11日送至沈阳新入监监狱,于2015年4月9日送本溪市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本溪市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7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志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路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