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帅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108号原告:陈帅。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孙义彰。原告陈帅诉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于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王唤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帅承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