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郑婉梅、潘燕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郑婉梅,潘燕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692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府前路62号。负责人:邹然,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婉梅,女,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潘燕茹,女,1972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郑婉梅、潘燕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15日以与被告郑婉梅、潘燕茹有和解意向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主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