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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侠侠与渭南市海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侠侠,渭南市海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侠侠,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渭南市海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进,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西五路怡泽园小区。王侠侠申请执行渭南市海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50000元、滞纳金450元、违约金150元、案件受理费643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王侠侠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