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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孔祥生与东台市富东富民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生,东台市富东富民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生,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富东富民砖瓦厂,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富民村十组。负责人:陈晓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生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富东富民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祥生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