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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辖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通河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倪建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河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倪建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70号原告:通河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江大街新华书店楼下。法定代表人:吴敏,董事长。被告:倪建芳,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原告通河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倪建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通河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4月28日,该公司与案外人王海涛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王海涛将其承包的510亩土地转包给该公司,转包期限为2015年4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上述510亩土地分别转包给案外人许丹、于海涛、张娜、刘宝贵和许闯。2016年春,倪建芳自行抢占了该公司转包给许丹、于海涛和张娜的土地。于海涛、张娜通过诉讼解除了与该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该公司将承包费返还给于海涛、张娜。因倪建芳私自抢占该公司土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倪建芳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土地并赔偿损失10万元。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通河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敏与该院党组成员、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肖宇系母子关系,与该院前任执行局局长吴波系姐弟关系,与该院有利害关系,且倪建芳在该院审理期间申请该院回避,要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故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通河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敏与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的在职干警有亲属关系,与该院有利害关系,且被告倪建芳在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该院回避,故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本案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