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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异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异180号案外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跃文。申请执行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委托代理人周云勇。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修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罗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鲁02执804号】过程中,案外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昆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亚荣审判员  刁培峰审判员  焦兴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慧子书记员  孟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