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9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温州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克瑞、黄秀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克瑞,黄秀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349号原告:温州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805545200),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厦6层2室-15。法定代表人:麻建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雅、刘俐利,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克瑞,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黄秀雪,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克瑞、黄秀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壹心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