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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訾海军、赵小艳、贾磊、贾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訾海军,赵小艳,贾磊,贾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0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被告訾海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赵小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贾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贾雄,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訾海军、赵小艳、贾磊、贾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