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7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强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638号之一原告: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号财智时代公寓*座*层*****号房。法定代表人:樊开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变更前委托代理人: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前委托代理人:陈乾,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变更后委托代理人:张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前委托代理人:陈乾,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强,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卢燎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馨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后,原告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32元,减半收取20516元,由原告广西佳裕隆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政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