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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谭业明、曾令昌、罗功海、熊东方、李常刚与冯万全、杨中华、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业明,曾令昌,罗功海,熊东方,李常刚,冯万全,杨中华,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933号原告:谭业明,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原告:曾令昌,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原告:罗功海,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原告:熊东方,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原告:李常刚,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万全,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涛,大连市中山区法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中华,男,1982年8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法定代表人:孙玉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涛,大连市中山区法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业明、曾令昌、罗功海、熊东方、李常刚诉被告冯万全、杨中华、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业明、曾令昌、罗功海、熊东方、李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业明、曾令昌、罗功海、熊东方、李常刚承担。原告已经缴纳1881元,多收取的部分1856元予以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宵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