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耿永山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681号被拘留人:耿永山本院在执行胡建华与耿永山(2017)浙0521执6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耿永山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