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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行审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水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4行审181号申请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水龙,男,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水龙卫生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6日认定被执行人王水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出了闽安卫计医罚字【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罚款人民币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及闽安卫计证保决【2016】18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记载的物品。被执行人王水龙必须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安溪县县内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闽安卫计医罚字【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水龙。被执行人王水龙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作出闽安卫催告字【2017】001号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水龙。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闽安卫计医罚字【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王水龙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水龙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7500元以及加处罚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至还清缴款之日止,不得超过罚款本金,即7000元)缴交至本院行政庭;三、被执行人王水龙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志 生审 判 员 高 清 良代理审判员 施 路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上官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