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孙楠与刘向阳、刘海媛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楠,刘向阳,刘海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49号申请执行人:孙楠,男性,1986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向阳,男性,1970年10月16日出。被执行人:刘海媛,女性,1972年4月2日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楠与被执行人刘向阳、刘海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户志刚代理审判员 段 续审 判 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