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西安鲲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孙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鲲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瑜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526号原告:西安鲲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西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057104273W。法定代表人:王高峰,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瑜琳,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5日,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西安鲲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安鲲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入职其公司,担任计调岗位。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年底,被告离职且未做交接工作,此笔借款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碑林区咸宁中路云锦兴庆苑小区,其在该地居住时间也达一年以上,该住址属于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区划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千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