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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武玉贵与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贵,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755号原告:武玉贵,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路明,男,60岁,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武玉贵与被告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玉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武玉贵提供的被告路明地址和联系方式,未找到被告路明,后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路明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路明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玉贵不能提供被告路明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路明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玉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