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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547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0年11月16日在周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1年11月12日生有一子张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有赌博恶习,债台高足。起初,因孩子尚小,为了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不要赌博,好好经营家庭,被告承诺会戒掉赌博,并与原告一起去外地努力工作四年还清了之前的赌债,还建造了新的房屋。原告以为经过此事,被告会洗心革面重新生活,谁知回到家后,被告又与之前的赌友联系,欺骗原告,重新从事赌博活动,并欠下巨额赌债。原告经常被要债上门,被堵截、辱骂甚至殴打,对原告的精神及身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至今,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且愈演愈烈。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给原告一个开始新生活的机会。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1月16日进行结婚登记,1991年11月12日生子张某,现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至2017年7月份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存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原告名下夫妻共有的陕A9L8**比亚迪速锐小轿车一辆及2011年原、被告共同在中军岭村建起的三间平房及三间两层半楼房一院。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需以感情为存续之基础,一个家庭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才能美满。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已逾三十年,并育有一子张某,孩子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这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甚好。双方虽有过矛盾,但这都是生活琐事,并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况原告亦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今后只要双方能够多从对方的角度来考虑,多沟通、交流,这段婚姻是可以继续维系的。综上所述: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