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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沈阳畅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艾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畅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艾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261号原告:沈阳畅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52-13(1-1-1)法定代表人:马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汝锁,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艾文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畅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畅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畅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畅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