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永杰、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杰,李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文。上诉人王永杰因与被上诉人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杰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经向被上诉人李庆文偿还本案所涉借款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永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永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超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李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