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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牟某1熊某与牟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1,熊某,牟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467号原告:牟某1,男,汉族,1925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熊某,女,汉族,1925年0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2,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其女儿,特别授权。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3,女,汉族,生于1961年12月8日,住重庆市忠县,系其女儿,特别授权。被告牟某4,女,汉族,生于1993年7月19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牟某1、熊某与牟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1、熊某起诉要求判令继承其儿子房产忠县(房屋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估计价值30万元。审理中,原告牟某1、熊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1、熊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1、熊某撤回对被告牟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牟某1、熊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钰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