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晓军申请王小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军,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乌审旗高级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小刚,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乌审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张晓军申请执行王小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47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 斯 达 来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高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