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庆与被执行人南京硫皇仪表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社保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南京硫皇仪表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478号申请人:李庆,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硫皇仪表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391号-188。法定代表人丁健华。申请人李庆与被执行人南京硫皇仪表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社保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6年2月19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5]1000号仲裁裁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南京硫皇仪表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返还李庆社保费用6522.62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