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向友益、曹传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友益,曹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友益,男,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曹传宏,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传宏的收入138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