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腾翔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弘德建材有限公司,李夫宽,徐海霞,张瑞阳,王玮,张瑞玲,梁强,潘爱国,李夫丽,张传刚,李福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07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张庙村西(新3**国道西首路南100米),组织机构代码56902349-3。法定代表人:李夫宽,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腾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仙营数码城,组织机构代码56144701-3。法定代表人:张瑞阳,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弘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F区4栋122号,组织机构代码33455055-5。法定代表人:潘爱国,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夫宽,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徐海霞,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张瑞阳,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王玮,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瑞玲,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申请人:梁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申请人:潘爱国,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李夫丽,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传刚,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县。被申请人:李福爱,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腾翔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弘德建材有限公司、李夫宽、徐海霞、张瑞阳、王玮、张瑞玲、梁强、潘爱国、李夫丽、张传刚、李福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