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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胡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胡解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528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发展新区龙腾大道烟波路口。负责人:祝劲松,该支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克难,该支行团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胜,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胡解元,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被告胡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