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高县永创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永创建材经营部,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4920号原告:上高县永创建材经营部,注册地江西省宜春市。代表人:石文华,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吕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舒。原告上高县永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县永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