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初20号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鸿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兴,该局建设用地股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奎,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冯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国良,该公司副经理。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案涉土地出让金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诉。案件受理费71917元,减半收取计35958.5元,由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晁兰军审判员 祝玉芝审判员 仙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