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洪举与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举,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121号原告:张洪举,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盛园13甲号楼101、201、301。负责人:刘少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迪煌,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举与被告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洪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洪举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 甜-2--1--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