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瑞真、李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瑞真,李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32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40。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真,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彩霞,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瑞真、李彩霞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晴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