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41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