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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41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