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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蒙俊博与陈珍洪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俊博,陈珍洪,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忠文,隆培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4541号原告:蒙俊博,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珍洪,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老街南门步行街A1栋。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孟华,该公司职工,男,1963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家族自治县。第三人:陈忠文,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隆培富,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关于蒙俊博与被告陈珍洪、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忠文、隆培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蒙俊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俊博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俊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6.00元,由蒙俊博负担。审判员  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