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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099号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罕,该公司职工。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志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