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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性,1992年3月0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03时30分许,泌阳县王店乡马庄村委的马XX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奇瑞QJ7649小型轿车,从河南省泌阳县城迎宾路中段金柜KTV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迎宾路中段化肥厂桥头路段时,被付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688号鉴定;马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9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马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马XX的到案经过、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驾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抽血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马XX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XX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X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