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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宝宝与定远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宝,定远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492号原告:李宝宝,男,2017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环城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7736-9。法定代表人:臧永祥,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宝与被告定远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宝以其正在协商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宝宝负担。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