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鸣堂与章金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鸣堂,章金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124号原告:钟鸣堂,男,1955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明,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金炳,男,1965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原告钟鸣堂与被告章金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鸣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金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鸣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款5750元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本县岩前镇瑞景嘉园小区的承建商。在瑞景嘉园小区建设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全家租住原告的民房,房租以1500元/月计。2014年8月1日起,被告全家开始入住原告家。2014年的房租已结清。2015年,由于天气及施工时断时续等原因,被告便陆续租住原告民房。2015年9月15日,双方就2015年房租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结算单一份。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7.5个月房租计11250元,扣除原告2015年房租借支5500元,被告尚欠原告5750元。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总是说瑞景嘉园小区的开发商鲍茂传老板没有将工程款按时支付给他,要等鲍茂传老板的工程款到位后才有钱支付。至起诉之日,上述经欠房租款仍未支付。章金炳未作答辩。钟鸣堂提供《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章金炳于2015年9月15日写下的结算单,被告欠原告房租7个月15天,每月1500元,合计11250元。本院认为,章金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钟鸣堂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武平县岩前镇瑞景嘉园小区建设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全家租住原告的民房,房租以1500元/月计算。2015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7.5个月房租共计11250元,扣除被告已付房租5500元,尚欠原告房租575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一份。后经原告催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钟鸣堂可随时主张章金炳在合理期间内付款。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30日)起开始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钟鸣堂主张章金炳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款5750元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金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鸣堂房屋租金5750元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钟鸣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金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