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刘亮,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被执行人:聂宗宝,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刘亮与被执行人聂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宗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9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钱双平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