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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守臣诉穆茂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臣,穆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68号原告:王守臣,男,1980年3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穆茂友,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守臣与被告穆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臣申请撤回对被告穆茂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守臣负担。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