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守臣诉穆茂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臣,穆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68号原告:王守臣,男,1980年3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穆茂友,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守臣与被告穆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臣申请撤回对被告穆茂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守臣负担。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