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宝法与林福铨、庄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法,林福铨,庄雪红,张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901号原告:张宝法,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福铨,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雪红,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建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宝法与被告林福铨、庄雪红、张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法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林洁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