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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光华与四川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华,四川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310号原告:黄光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川,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县加明镇。法定代表人:杜建勋。第三人: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彝族第一村427栋。法定代表人:魏小琳。原告黄光华与被告四川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黄光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所永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