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泗洪县好农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县好农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975号原告:泗洪县好农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3240518658721,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瓦房村。法定代表人:魏家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938383048,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黄亚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泗洪县好农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苏三喜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泗洪县好农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泗洪县好农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