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株洲市佳艺建材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艺建材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759号原告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法定代表人李一夫,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水玲,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代理人王世正,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佳艺建材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响塘村寺仑组。法定代表人蒋建宁,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佳艺建材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佳艺建材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佳艺建材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株洲市万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