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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廖文烽,张振锋,王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67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1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2542-7。负责人:唐德强,行长。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不锈钢民生工业园凤凰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振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文烽,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张振锋,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江波,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执行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申请执行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廖文烽、张振锋、王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9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2万元、垫付的诉讼费23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