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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李虹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李虹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李虹意,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虹意[(2016)浙0205民初14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东区外潜龙路28号1313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