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赵大军、郑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赵大军,郑响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795号原告: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大军,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郑响东,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军王为与被告赵大军、郑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诉至本院。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赵大军、郑响东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按月息2分计算,已算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此后仍按约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庭审中,原告对诉请中“利息9600元”变更为“利息485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19日,被告赵大军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郑响东自愿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原告经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大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军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4853元(已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19日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此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郑响东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赵大军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郑响东有权向被告赵大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赵大军负担、被告郑响东负责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