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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97号原告: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马顺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紫,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原告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路桥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9元,减半收取计1,99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