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诉被告孙银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年,昂丽,昂伟,孙银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91号原告:周小年,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昂丽,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昂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孙银锁,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诉被告孙银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