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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诉被告孙银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年,昂丽,昂伟,孙银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91号原告:周小年,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昂丽,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昂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孙银锁,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诉被告孙银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小年、昂丽、昂伟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